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,进一步明确平台、主播、经纪机构三方关系,文化和旅游部于近日发布《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、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,不得以打赏排名、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。意见稿指出,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,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、语言刺激、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。

新规挤掉网络直播水分 要求主播经纪不得虚假消费带头打赏

统计显示,2020年中国在线直播用户规模为5.87亿人。且预计未来还将继续保持增长,到2022年,直播用户有望达到6.60亿人。不过,这样一个“国民级”行业,其中的乱象并不少见。此前有媒体调查发现,网络直播中,为获得打赏,主播开竞猜局引导粉丝“下注”、相互比拼所获礼物、无下限互动、卖假惨进行网络乞讨进而获得礼物等乱象层出不穷。在网络直播体系中,经纪机构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,因为他们才是网络主播背后真正的“玩家”。可以说,网络主播在台前的表现,不管是具体的人设、形象包装,还是与用户的互动模式,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经纪机构的“指挥”。因此,规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,确实是“加强网络表演内容源头管理”的重要一环。

这次征求意见稿,明确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、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,算是一种针对性纠偏。在直播平台的算法中,主播获得的礼物越多,被推送的机会越大,就越容易被粉丝发现。正是看到这一激励机制,不少经纪机构为了钓大鱼,不惜放长线,即使会被平台分利,也常自刷礼物或让合作方当“托儿”。如此通过“自导自演”的方式造势,让直播间的礼物和粉丝变得真真假假,进而增加了网络直播行业的水分。长此以往,这种虚假繁荣必然为行业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。

此前一些带货主播被曝退款率超七成,它的背后也有着同样的病灶,都是通过数据注水的方式来实现获利最大化。只不过,一般的表演经纪机构带头或者请“托儿”打赏是为了“带节奏”,引导用户送礼物,而带货主播背后的经纪公司想方设法刷流量,则是为引导用户购买,或提升带货主播的“坑位费”。因此,不管是网络表演还是网络带货,规范其背后的经纪机构行为,都显得非常重要。

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以虚假消费、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,带来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则是容易让一些青少年“入坑”。近几年,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事件时有发生。众所周知,未成年人在接触网络直播时,属于最容易受到“诱导”的群体。很显然,经纪公司和主播的诱导消费现象越突出,它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也就越大。从更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,对于经纪公司的诱导消费行为也应该予以严格规范。

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到的“不得以虚假消费、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”“不得以特殊对待、语言刺激、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”等,都是指向一种原则性要求。它具体如何落实,还有待现实检验。像如何判定是经纪公司“带头打赏”,或就需要平台方面强化把关,提供数据支持。而如何界定“特殊对待”“语言刺激”,从而实现精准监督和约束,也有赖于建立完善的配套执行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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