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光大银行信用卡积分有效期限为5年(含积分产生年),卡片到期续卡后,可继续使用兑换积分礼品。
例1:客户在2007年8月8日使用光大银行信用卡消费了80元人民币,此消费产生积分次日生效,那么此80积分会在2011年12月31日失效;2008年1月2日使用光大银行信用卡取现70元人民币,此金额产生积分次日生效,那么此次取现所得积分会在2012年12月31日失效。
例2:客户在2007年8月8日借记卡购买理财产品,此次交易获得的5000积分于8月10日生效,那么此积分会在2011年12月31日失效。
2、光大银行客户根据本细则条款向中国光大银行兑换礼品时,如有下述任一情形,该客户立即丧失积分奖励计划的兑换资格:
(1)、所持信用卡或借记卡被停用或管制、自行注销信用卡、账户冻结;
(2)、有逾期账款未偿还,未缴足最近两个月账单的最低还款额;
(3)、违反《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》及本细则条款或其他相关规定;
(4)、中国光大银行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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